94年03月20日經本會成立大會通過
112年05月27日經第七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3年05月25日經第七屆第2次會員大會重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高雄市消防設備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章程依消防設備人員法(以下簡稱本法)及人民團體法規定訂之。
第三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高雄市政府消防局,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
監督。
第四條、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但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在此限。
前項會址之設置及異動,應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條、本會為職業團體,以促進會員聯繫、提昇執業能力、保障會員執業權益、健全消防安全體制為宗旨。
第六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政府消防政策與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二、提升消防安全技術,發展消防設備。
三、促進國內外消防學術之交流合作與推廣。
四、會員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五、會員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會員資格之證明等服務事項。
六、會員執業紀律及風紀之維持。
七、會員職業訓練、業務講習等教育訓練之舉辦。
八、接受機關、團體或個人委託消防相關服務事項。
九、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會員福利及社會公益之舉辦。
十、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依本法規定,於本會組織區域內,依法領有執業執照及執業登記之消防設備師,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始得執行業
務,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另依本法二十一條於鄰近縣市因未成立公會,依法領有執業執照及執業登記之消防設備師,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消防設備師申請加入本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執業執照影本及證明文件,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審查通過並
繳納會費後准其入會;本會之會員名冊應陳報主管機關及會務主管機關備查及副知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登錄。
第八條、會員因登記之執業機構地址遷移至本組織區域以外行政區域時,應向理事會申請退會,經理事會確認後辦理出會並副
知消防設備師全國聯合會登錄會籍轉移(出);未申請者,經查證屬實,視同出會。
第九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一、依本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者。
二、會員死亡者。
三、會員自行申請退會者。
凡喪失會員資格者應即註銷其會籍,陳報主管機關及會務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登錄。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予以警告或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
之決議停權處分,並陳報主管機關及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備查:
一、 違反法令、本會章程、組織簡則、業務章則、公約或決議者。
二、 損害本會名譽者。
前項警告達三次以上,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予以停權處分。
第一項及第二項停權處分確定者,自處分日起,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與各
種委員會委員資格及享受團體一切權益;已當選為理事、監事者、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及各種委員會委員資格,受
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應予解任,其理事、監事及全國聯合會會員代表缺額,由候補理、監事及全國聯
合會會員代表依次遞補。
第一項及第二項受停權處分者,於期滿後自動復權。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二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三人,組織監事會,另得置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於會員大
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 十三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於理事會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 十四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於監事會用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第 十五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全體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十六 條 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第 十七 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違反本章程第十一條規定,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四、 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 十八 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處分。
六、議決分支機構之設立、合併或裁撤。
七、議決財產之處分。
八、議決本會之解散。
九、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九 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四、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五、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六、編訂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決算及工作報告。
七、聘免工作人員。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二十 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收支預、決算及工作計畫、工作報告。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會應設紀律委員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變
更時亦同。理事會應將紀律委員會工作執行情形,於會員大會提出書面報告。
本會並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於理事會認為必要、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提議或經監事會決議,得以書
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開臨時大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逾三十日理事會不為召開時,為該請求之會員或監事會,得報經公會會務主管機關許可後,自
行召開臨時大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員超過三百人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之職權。會員代表任
期與理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
限。
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
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理事、監事之罷免。
三、財產之處分。
四、團體之解散。
五、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
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且應於會議召開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各應出席
人員及主管機關。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新進會員於入會時繳納入會費新台幣陸仟元,並同時繳納會館基金新台幣貳萬肆仟元入會館基金專戶,有繳納
會館基金之會員出會時全額無息退費。
二、 甲類常年會費:每年應繳納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會員出會時,當年度會費扣除上繳全聯會費用後依年度比例退還剩餘費
用。
三、 乙類常年會費:依全聯會頒訂建議之消防工程造價評估及技術服務費計算表代收技術服務費之1.5%繳納乙類常年會費,
其中0.5%為代收上繳全聯會乙類常年會費。會籍轉移入會者,應自轉入月份起,依新申請案件技術服務費核算金額繳
納乙類常年會費。
四、 事業費。
五、 會員捐款。
六、 委託收益。
七、 基金及其孳息。
八、 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國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
,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
提報大會追認。
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
、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五月底前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大會者,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追認。
前項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
第 三十 條 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應加入中華民國消防設備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並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社團法人高雄市消防設備師公會台東辦事處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第5屆第2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本簡則依本會章程第四條訂定之。
本會於台東市設置辦事處,定名高雄市消防設備師公會台東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服務範圍為台東縣。
辦事處之任務如左 :
(一) 落實本會服務宗旨與台東縣在地化服務。
(二) 建立與台東縣政府消防局即時溝通平台,以協助地方會員需求。
(三) 參與台東縣消防相關團體活動,進行資源連結與整合。
(四) 其他與台東縣消防服務相關事項。
辦事處受本會之指揮監督,相關訊息應主動知會本會,對外行文應經由本會行之。
辦事處工作人員由本會指派,所需之庶務經費由辦事處自行籌措。唯如有需本會辦理之活動事項,得由辦事處提出活動計畫,經由活動委員會核定並經、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由本會經費支應。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有關規定辦理。
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目前本辦事處之會址為 :台東市仁三街43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