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消防設備人員法第12條第2項規定

依據消防設備人員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說及書表,應由本人簽名,並加蓋消防設備人員執業圖記
重申消防設備圖說及申請書簽名部分應由本人親筆簽名,不得以套印簽名方式辦理,違者將依消防設備人員法第 44 條第2款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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