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登送審/審查提醒(1150105更新)

(115.01.05)代消防局承辦轉達:

工廠外部水源圖說審查公設消防栓的部分可以不經公會送消防局圖審,在此重申,特定工廠消防設備及外部水源圖審案113年中起已委外公會協審,故特定工廠圖說審查均由設備師公會辦理,請公會協助轉知業者,謝謝。

補充說明:

1.外部水源由業者(不經專技人員)自行提送部分送至局受理審核(該案件很少,多由地政士代辦)

2.外部水源由專技人員提送者由公會受理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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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1.18)代消防局承辦轉達:

113 年第2 次「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暨座談會」會議紀錄
提 案 五、
建築物依法設置之儲藏室,建議明定儲藏物品型態及面積規模來判定符合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第四款提及儲藏室得免設排煙設備。
說 明:
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十九:「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
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
二、 以工廠為例,建築技術規則並未規定工廠之儲藏室需受限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以下,且不同規模性質之工廠,所需儲藏室規模亦不同。建議明定儲藏物品型態及面積規模來判定符合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條第四款之儲藏室。
`決 議:儲藏室若為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所需,視為非居室。倘其主用途為工廠類,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270 條規定「作業廠房:指供直接生產、儲存或倉庫之作業空間」。其儲存室因受限主用途之使用類組歸屬,故非以非居室為限,應以個案實質認定,並據以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有關特定工廠儲藏室認定部分,請參照113 年第2 次「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暨座談會」會議紀錄提案五:決議事項
儲藏室若為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所需,視為非居室。倘其主用途為工廠類,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270 條規定「作業廠房:指供直接生產、儲存或倉庫之作業空間」。其儲存室因受限主用途之使用類組歸屬,故非以非居室為限,應以個案實質認定,並據以設置消防安全設備。請公會協助轉知針對面積大於100平方公尺之儲藏室,請專技依規定檢討排煙設備。

針對目前已經在公會審的特定工廠案件,請一併檢是有無儲藏室面積大於100平方公尺未檢討排煙設備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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